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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

发布时间 :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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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双洲纸业有限公司“2·15”较大中毒事故

2019 年 2 月 15 日,广东省东莞市双洲纸业有限公司环保部主任安排 2 名车间主任组织 7 名工人对污水调节池(事故应急池)进行清理作业。当晚 23 时许,3 名作业人员吸入硫化氢后中毒晕倒,池外人员见状立刻呼喊救人。先后有 6 人下池施救,其中 5 人中毒晕倒在池中,1 人感觉不对自行爬出。经公司内部组织救援共救出 5 人,消防救援人员赶到后救出其余 3 人。事故造成 7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0 万元。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环保部主任和污水处理班班长等 6 名涉事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事故教训

(1)未履行作业审批手续,未明确监护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2)作业前未检测、未通风,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违规进入污水调节池作业。

(3)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

(4)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5)应急演练缺失,人员缺乏应急处置、自救和互救能力。

二、湖南省岳阳市聚香园食品有限公司“5·30”较大中毒事故

2018 年 5 月 30 日,湖南省岳阳市聚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 名员工发现腌制池发臭,遂安排另 2 人清洗腌制池。2 人使用抽水泵抽水 20min 后,抽水泵进水口被覆盖在池边缘的塑料膜堵住,污水无法抽出。其中 1 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池捅破塑料膜,在爬上腌制池的过程中因吸入池底污水产生的硫化氢而中毒晕倒,摔入池内。池上另 1 人和后赶来的 1 名村民分别下池救援,随即中毒晕倒。经其他村民和消防救援人员共同救援,3 人被救出。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30 余万元。事后该公司法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教训

(1)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在腌制池清理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现场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3)未采取检测、通风、个体防护等措施,冒险下池作业。

(4)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5)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6)作业人员未接受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

三、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较大爆炸事故

2018 年 5 月 12 日上午,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单位)安排作业人员对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包单位)苯罐进行维修。作业前,发包单位作业人员对罐内氧气、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为合格,但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在均未对检测数据进行核实、未检查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佩戴和工器具携带等情况下签字同意承包商作业人员进罐开始作业。下午,承包方作业人员开展浮箱拆除作业,但该项作业并非作业方案中的内容。被拆除的浮箱组件中有苯泄漏到储罐底板且未被及时清理,苯蒸气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环境。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使用非防爆工具产生点火能量,发生闪爆,造成苯罐内 6 人当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166 万元。事后,共有 20 余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对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赛科项目部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装置维护机械工程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处上 1 年收入 40%的罚款,对其他相关人员分别予以撤职、降职、记过、警告等行政处罚。

事故教训

(1)上海赛科方面,发包管理缺位,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式。检测人员未规范检测,检测仪伸缩杆配置不到位,未检测到罐内实际气体浓度;现场管理人员在未认真核查检测情况,未督促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落实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同意承包单位开始作业;相关管理人员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通知承包单位修改施工方案,且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

(2)上海埃金科方面,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作业过程中未进行气体检测,人员未使用防爆工具;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内容发生变化后,在未变更作业方案的情况下继续实施作业。

四、江苏省徐州市天安化工有限公司“12·31”较大中毒事故

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天安化工公司)因脱硫塔内部防腐层脱落和塔体泄漏比较严重,委托重庆华为液化空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华为公司)进行检修。2019年 12 月 31 日 19 时许,重庆华为公司工程负责人和 1 名临时雇佣的现场负责人带领 15名工人陆续来到现场准备作业。作业前,盲目排放脱硫液造成液封失效,憋压在循环槽上部空间的煤气冲破液封进入塔内。作业人员在未进行检测和通风的情况下,分别进入上、下段塔内进行作业,其中 4 人因吸入一氧化碳晕倒在塔内,1 人感觉不适及时出塔。现场组织救援,在上段成功救出 1 人,但在下段救援中,使用呼吸器(损坏无法使用)和安全绳多次施救未果;后经消防救援人员救出受困的 3 人,但均已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402 万元。事后,对天安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 10 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科科长等 4 人予以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暂扣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6 个月;将重庆华为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吊销其营业执照。

事故教训

(1)天安化工公司方面,企业增加处理设备后无设计、施工资料,未开展变更后的安全风险分析,致使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现场配置的呼吸器故障,致使初期救援失败;未审核并发现重庆华为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前未编制停工方案,未审核施工方案;未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对施工进行安全监管。

(2)重庆华为公司方面,非法签订其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工程合同;施工前未对临时雇员进行针对性安全培训,施工中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向天安化工公司提出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申请;未安排现场监护。

五、河南省新密市中原环保新密热力有限公司“10·10”较大窒息事故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中原环保新密热力有限公司检修维护中心发现供热一次管网注水异常后,随即安排东区班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分别组织 2 组人员对一次管网进行查漏巡检。15 时 20 分左右,其中 1 组巡检组的 1 名作业人员下井后缺氧窒息晕倒,同组另外 2 人陆续下井施救均晕倒。另 1 组巡查至现场发现异常后,拨打救援电话并开展救援,成功救出 2 人,消防救援人员赶到后救出第 3 人。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305.8 万元。事后,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 1 年收入 40%的罚款,对 8 名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

处以 60 万元行政处罚。

事故教训

(1)未严格审批,现场未配备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2)发生险情后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3)安全培训未落实,人员缺乏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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